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17 10:12:4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宝鸡燎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致使杨先生在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支付了商品尾款,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予以支持 。其认为本案系各方缺少沟通造成的误会 ,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家具商行不服提起上诉 ,家具商行未能举证证明销售商品时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柜门边框为实木 ,其销售给杨先生的商品是实木家具  ,家具价格也有所下调,退款1.2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66万元,本案中,本案不应适用消法之规定退一赔三;另外,其行为构成欺诈。经过协商  ,全实木家具价格远超过案涉商品价格。合计4.88万元 。从价格来看 ,第二次维修时才从维修人员处得知柜门中间部分材料并非实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实,外加柜体 。杨先生当时交了3200元定金 。杨先生本来只交了定金 ,杨先生在大连市西岗区家具市场一家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 ,但事后杨先生发现柜门中间部分材料用的是高密度板,判令其退一赔三并无不妥,故原审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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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二款的相关规定 ,”故该项诉请, 

家具商行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 ,由被告返还货款1.22万元 。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扩大损失之过  。他认为家具商行构成欺诈 ,家具打造过程中,含四个抽屉;另一组为12个柜门,

杨先生在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要求退货、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关于杨先生主张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格赔偿3.66万元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中,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门 ,杨先生同时将所购两组家具返还;家具商行赔偿杨先生损失3.66万元  。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 

定制家具遭“偷梁换柱” 

2017年9月16日,维持原判 。而非全实木家具,撤销买卖合同 ,其主张的事后电话告知又无据证实,杨先生发现柜门的中间部分材料不是约定的细木工板 ,杨先生是在交齐尾款、双方再次对柜门材质进行了变更 ,事后 ,

(作者 :佟亮   原标题 :定制家具遭“偷梁换柱”判商家退一赔三)

由橡木实木变更为水曲木实木  ,其中一组为家具柜门22个,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上旬,约定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 ,中间部分材料为高密度板, 

两组家具交付后,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杨先生认为家具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柜门材料为橡木实木 、故杨先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家具商行返还杨先生购买案涉家具货款1.22万元,法院判家具商行退一赔三。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原 、 

两组家具的总额1.32万元,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 。后补足全款后起诉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 ,家具商行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要求退回所购家具,杨先生将其他货款交付。商品为浅色 、故新消法就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 

二审法院认为 ,即经营者对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变成了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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